遷讓房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87號
TYDV,100,訴,1187,2020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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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呂桂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文榮  桃園市○○區○○○街00號
被   告 鍾純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李代婷律師
反訴被告  李玉菁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王永寧 

      鄧廷龍 
      古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雖已定期宣判,惟因原告之聲明 尚有不明確之處,有須再進行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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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