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34號
TYDM,109,附民,134,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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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潘蔡金鶴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被   告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
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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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