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陳品妤 傅麗櫻 周志儒 劉倩伃 郭明哲 陳麗容 徐麗淑 吳自強 劉醇慶 詹益正 邱榮慶 朱伯恒 林冠宇 共同送達代收人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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