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好山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薛冰芸律師
黃泰鋒律師
洪健樺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二
號、第一四0九九號、第二三九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堅彌工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好山有限公司、乙○○、甲○○違 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及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專 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 月七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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