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美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美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巫美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2 月15日確定,並於 民國108 年7 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 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4 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爰聲請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 年7 月14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9 年4 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9 年9 月28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9 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09 年4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0531 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 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 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