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13號
TYDM,109,聲,1313,202004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定軒(原名鍾兆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職業為農夫,耕種西瓜、水稻 ,非常後悔在農閒期間誤交損友犯下多起竊盜案件,現已深 切反悔,且竊得之物品已經返還被害人,取得諒解,羈押理 由僅以被告之前案紀錄認定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實有不當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 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以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人身自 由之強制處分。法院經訊問被告後,斟酌訴訟進行程度、犯 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有法定羈押原因 ,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或有一定之事 實可認為其在受確定判決之前有一再實施重大類似犯罪或繼 續實施之虞,有處以拘禁以防止其危害之必要者,即具備羈 押之必要,當依職權為合於目的性之裁量(最高法院104 年 度台上字第29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次遭起訴 之加重竊盜犯行外,尚遭檢察官起訴其涉嫌於①107 年9 月 29日晚間10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廖哥」、「小章」之男子 ,在桃園市平鎮區復旦路2 段150 巷內,由「小章」下車, 以不詳方式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2 面;②107 年9 月29日晚間10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前後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搭載「廖哥」、「小章 」、黄國昭至桃園市平鎮區大昌路55巷彩虹社區內,由「小 章」持其自備之利剪欲竊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 桃園市○鎮區○○路0 號五傳木業前電纜線;③108 年4 月 23日凌晨3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 車至桃園市○鎮區○○里○○路0 ○0 號前,竊取吳明錩名 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之汽油;④108 年1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



000 巷00弄00號旁空地,竊取黃章銘所有之曳引機1 台;⑤ 108 年8 月21日凌晨1 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 小客貨車至新竹縣竹北市溝貝街1 巷農田旁,以不詳之器具 毀壞農田圍籬之大門門鎖,進入農田內竊取農用中耕機1 台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8213號、 第11157 號、第18400 號、第30814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確實涉犯多次竊盜罪 嫌,考量被告在各次竊盜行為遭查獲後仍未知所警惕,仍一 再為相同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至為明確。從而 ,本件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存,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