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欣宏
具 保 人 陳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宏瑋因受刑人柯欣宏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2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 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保證金收據、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 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在監在押情形、個人基本資 料狀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依具保人留存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 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被告,亦無所 獲,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2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