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67號
TYDM,109,聲,1167,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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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鍾傑安



具 保 人 鍾世海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年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世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鍾傑安(下稱被告)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8 萬元,由具保人鍾世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 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8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查被告 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56號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5 年確定,被告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到案執行,竟未 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 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 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送達證書、桃園地檢檢察官拘 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 示,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 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漢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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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