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1709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桃智簡字第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 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 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鈺惠在蝦皮拍賣電商平 台上,以帳號「mayo269925」之帳戶從事網拍事業,明知由 合夥商號「庫奇小舖」(負責人即案外人楊秀月、合夥人即 案外人葉子聖、告訴人葉世豐)所拍攝之「日本名糖Meito 巧克力洋酒巧克力/73%」照片係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 竟基於非法重製著作物之故意,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至同 年月19日下午5 時30分許間,在桃園市○○區○○○路0 段 00號20樓之7 住處,擅自以電腦下載重製前開攝影著作,並 在前揭蝦皮拍賣帳號上傳,刊登刊登販售「日本名糖Meito 巧克力洋酒巧克力/73%」商品之訊息及公開傳輸上開攝影 著作在其賣場上,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使不特定人點選上 開網頁後即可瀏覽該非法重製之攝影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告 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 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當
庭成立調解,並嗣後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調解 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