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287號
TYDM,109,審訴,28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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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裕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62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彭裕隆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彭裕隆前於民國8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 束,迄89年1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並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免刑(起訴書誤 載為免訴,應予更正)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 字第29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 月 9 日因法律修正報結出所,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9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4 年4 月14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 犯意,於108 年10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號6 樓之8 住處廁所內,以抽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8 年10月31日晚間8 時30分許,經 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彭裕隆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 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8偵-1470號)各1 份。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第一級毒品因而持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 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足顯被告對刑之執行均不知悔 改,其前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 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及刑之執行,本應澈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 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 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 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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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