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5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奕彬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07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2 分回溯4 日內之某日時,在 桃園市○○區○○街000 號居所,以燃燒玻璃球內甲基安非 他命產生煙霧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7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2 分許為警採尿送驗,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10 月1 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居處,以 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同年10月1 日下午5 時許,在上址居處為警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因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 命1 包(含袋毛重0.87公克,因鑑用取用0.0023公克),復 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之事實,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 月 5 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426號提起公訴,並於108 年5 月 27日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41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 且該案業已於108 年6 月24日裁判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 第6426號起訴書、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414 號判決書在卷 可稽。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核與前揭確定判決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係屬同一事實 ,是被告本件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為上開確定判 決之效力所及,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