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浤銘(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4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吳浤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 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