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9年度,884號
TYDM,109,壢簡,884,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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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德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3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德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675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與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民國 108 年6 月1 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5 年內故意再 犯同一罪名之施用毒品案件,顯見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本案縱於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後之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 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猶 無視法令禁制,未徹底戒絕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 弱,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所犯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與 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不同,暨施用毒品者通常具有成癮性, 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異,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 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374 號
被 告 溫德財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德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 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7 年間,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 第6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與他案由同法院以 107 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 108 年6 月1 日縮短刑期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1月15日晚間9 時許, 在其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住處,以燃燒玻璃 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 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於108 年11月18日晚間10時30分許採 尿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德財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欣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戴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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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