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9年度,567號
TYDM,109,壢簡,56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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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立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調偵字第2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立軒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 至7 行所 載「在不詳地點以自己之蝦皮購物拍賣帳號『yzuleo1124』 在周大堯開設之蝦皮賣場留言對其辱稱:『媽的低能賣家可 憐』等語」,應更正為「在其位於桃園市之租屋處內,以手 機上網連結蝦皮購物網站後登入其帳號『yzuleo1124』,再 至周大堯所開設之賣場(網址:https ://shopee .tw/c .t .y .)內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Vans棋盤格懶人鞋」商 品評價網頁上留言,以:『媽的低能賣家可憐』等使人受辱 之文字辱罵周大堯,足以毀損周大堯之名譽」;另證據部分 所載「照片12張」,應更正為「告訴人周大堯所提出之其與 被告之通訊對話記錄翻拍照片7 張、蝦皮購物網站交易網頁 資料翻拍照片2 張、被告在上開賣場商品評價網頁留言之翻 拍照片1 張暨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使用之帳號及臉書帳號翻 拍照片2 張」,並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1 份(見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15587 號卷第61頁)」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 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 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 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 第309 條固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 行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將該條第1 項、第2 項罰金刑之刑 度修正為「9 千元以下罰金」、「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 定提高30倍後之刑度,並無差異,是關於該條規定之修正, 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 刑法第309 條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以上開留言內容辱罵告訴人,對告訴人造成損害,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 行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204號
 
被 告 蔡立軒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路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蔡立軒於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在周大堯經營之 Facebook 社團「球鞋交易中」向其購買 VANS 棋盤格懶人 鞋,周大堯於 108 年 2 月 7 日以 messenger 傳訊息告知



蔡立軒,若不取貨會違法,蔡立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 108 年 2 月 9 日上午 4 時 55 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自 己之蝦皮購物拍賣帳號「 yzuleo1124 」在周大堯開設之蝦 皮賣場留言對其辱稱:「媽的低能賣家可憐」等語,致減損 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周大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立軒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周大 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 3 月 26 日樂購蝦皮字第 0190326026p 號函暨帳號 「 yzuleo1124 」用戶資料、 IP 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 1 份、照片 12 張在卷足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文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佳穎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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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