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徐裎袺
賴禺方
被 告 呂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徐裎袺、賴禺方於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被告呂 家榮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