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51號
TYDM,108,金訴,51,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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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38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6108
、920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子聖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犯罪事實
一、葉子聖自民國106 年12月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經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白弟」之人介紹加入通訊軟體微 信(WECHAT)群組,群組內有暱稱為「洛杉磯天使」、「西 雅圖水手」、「亞特蘭大老鷹」、「多倫多藍鳥」、「底特 律老虎」、「坦帕灣魔鬼魚」、「羽絨新肌感」、「櫻木花 道」、「楓葉」、「芝加哥小熊」及柯良耀(與葉子聖共犯 詐騙郁小娃部分,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12 號判決) 等詐欺集團成員,而「芝加哥小熊」係擔任給予、收回金融 機構提款卡及領得款項上繳何處之人;「櫻木花道」、「楓 葉」則係指示何張提款卡可以領款及該領取多少款項之人, 其餘之人均屬該詐欺集團隨時待命受指示取得提款卡至自動 櫃員機領款之車手。待該詐欺集團成員謀劃既定,並取得如 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後,即由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詐騙情形」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 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匯入 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葉子聖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領 款時間前,自「芝加哥小熊」分別取得如附表一「匯入帳戶 」欄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等待「櫻木花道」、「楓葉」傳 送測試提款卡及領取提款卡內金額等訊息內容,而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領款時間」、「領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二「領 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葉子聖並扣除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約 定之領款金額1%作為報酬,依「芝加哥小熊」指示繳回上開 帳戶提款卡及剩餘款項。
二、案經郁小娃、吳佳玲林雨潔彭彥哲孫淑華蔡青嬑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李素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子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38卷二第96頁、第127 頁;金訴51卷二 第92頁、第123 頁),核與告訴人郁小娃、吳佳玲林雨潔彭彥哲孫淑華蔡青嬑李素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附 表一「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頁數)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附表「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 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所示共7罪)。(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 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 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 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 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 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 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 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 ,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 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 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 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 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該詐欺集團 取得告訴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 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 同意思之範圍。從而,被告自均應對其參與期間所發生詐 欺之犯罪事實,共負其責。是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洛杉磯天使」、「西雅圖水手」、「亞特蘭大老鷹 」、「多倫多藍鳥」、「底特律老虎」、「坦帕灣魔鬼魚 」、「羽絨新肌感」、「櫻木花道」、「楓葉」、「芝加 哥小熊」及柯良耀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次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犯行間,因受害之人均不相同,自應 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予以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常管道賺取金錢,竟貪圖獲取詐騙贓款所得之報酬,加入 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取款之車手工作,助長詐騙集團 財產犯罪之風氣,致告訴人難以取回受騙款項,所為危害 社會治安甚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參與詐騙集團所擔任之角色,並考量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其於審理中自述之教 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做工之工作,未婚,家裡 有父親1 人,暨本件提領詐騙贓款所獲之報酬及告訴人所 受之損害,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未賠償告訴人損 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承本件犯 罪,係以領取詐騙所得贓款之1%為其報酬,是其犯罪所得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 沒收如主文欄所示。
(二)另被告提領告訴人孫淑華蔡青嬑匯入人頭帳戶之相關款 項部分,僅有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60,000元金額,查該筆 款項係被告於107 年1 月15日晚間9 時10分持蘇裕文郵局 帳戶之提款卡所提領,而於此之前告訴人孫淑華蔡青嬑 分別於同日時6 分及8 分許,匯入29,985及30,000元至蘇 裕文上開郵局帳戶,足認被告所提領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之60,000元金額,分別係告訴人孫淑華蔡青嬑於同日時 6 分及8 分許,所匯入之29,985元及30,000元,是被告就 詐騙告訴人孫淑華蔡青嬑部分之不法所得應均為300 元 (計算式:29985 ×1%=299.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0000 ×1%=300 )。
(三)除此外,本件告訴人郁小娃等7 人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之 款項,雖同屬「犯罪所得」,惟並無證據可憑認被告有因 擔任車手之工作而朋分此筆詐得之贓款,是難認有此部分 犯罪所得,於法自不得諭知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本件犯行,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 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 所得。」,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考 量洗錢防制法之制訂,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 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 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 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 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 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三)被告雖有提領人頭帳戶款項並轉交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行 為,然其提領款項之目的本即係在取得該人頭帳戶內之財 物,且將犯罪所得交付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其所為僅係為 完成整體詐欺行為之一部分,而卷內復無從證明詐騙集團 成員另有何以虛假交易外觀或其他相類形式,掩飾或隱匿 不法金流移動之行為,被告所為,自不該當於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本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與上揭論罪部分間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告訴人│受騙/取款情形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證據及卷證出處(僅列與被告提領款│主文 │
│號│ │ │ │新臺幣,扣│ │項相關之證據) │ │
│ │ │ │ │除手續費)│ │ │ │
├─┼───┼──────────┼──────┼─────┼─────┼────────────────┼───────┤
│1 │郁小娃│於107年1月4日上午9時│107年1月4日 │200,000元 │陳聖一郵局│①證人即告訴人郁小娃於警詢時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午11時 │ │帳戶(帳號│ 述(偵6108卷第58頁反面-60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告訴人郁小娃之姪女去│ │ │:000-0000│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罪,處有期徒刑│
│ │ │電告訴人郁小娃佯稱:│ │ │0000000000│ 7年7月3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壹年參月。未扣│
│ │ │欲借款投資不動產等語│ │ │)(下稱陳│ 00000000號函暨勘驗之監視器錄影│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致告訴人郁小娃陷於│ │ │聖一郵局帳│ 畫面擷圖(偵6108卷第13、112-11│臺幣壹仟柒佰元│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戶) │ 4頁反面) │沒收。於全部或│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③告訴人郁小娃報案相關資料、臺灣│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匯出款項。被告則於如│107年1月5日 │100,000元 │陳怡碩中信│ 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6108卷第│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中午12時20分│ │帳戶(帳號│ 61頁反面-65頁) │,追徵其價額。│
│ │ │之「領款時間」、「領│ │ │:000-0000│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 │
│ │ │款地點」,提領(含跨│ │ │00000000)│ 日儲字第1070123050號函暨檢附帳│ │
│ │ │行轉帳)如附表二編號│ │ │(下稱陳怡│ 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 │
│ │ │1 、2 「領款金額」欄│ │ │碩中信帳戶│ (偵6108卷第79-80頁) │ │
│ │ │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 │ │) │ │ │
│ │ │)170,000 元之款項。│ │ │ │ │ │
├─┼───┼──────────┼──────┼─────┼─────┼────────────────┼───────┤
│2 │吳佳玲│於107年1月5日下午4時│107年1月5日 │13,123元 │陳聖一中信│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佳玲於警詢時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55分前某時,詐欺集團│下午5時16分 │ │帳戶(帳號│ 述(偵6108卷第18-19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成員分別假冒FB網路賣│ │ │:000-0000│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7月27日台│罪,處有期徒刑│
│ │ │家、郵局之客服人員去│ │ │00000000)│ 新作文字第10742531號函暨勘驗之│壹年壹月。未扣│
│ │ │電告訴人吳佳玲佯稱:│ │ │(下稱陳聖│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6108卷第│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因收貨時誤簽給供應商│ │ │一中信帳戶│ 124 -125頁反面) │臺幣壹佰參拾元│
│ │ │之簽收單,將導致帳戶│ │ │) │③告訴人吳佳玲報案相關資料、台新│沒收。於全部或│
│ │ │會重複扣款,須依指示│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61│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 │ │ │ 08卷第17頁反面、19頁反面-22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語,致告訴人吳佳玲陷│ │ │ │ ) │,追徵其價額。│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7年7月16日中信銀第000000000000│ │
│ │ │機匯出款項。被告則於│ │ │ │ 88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0之存 │ │
│ │ │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 │ │ │ 款交易明細(偵6108卷第102-104 │ │
│ │ │「領款時間」、「領款│ │ │ │ 頁) │ │
│ │ │地點」,跨行轉帳如附│ │ │ │ │ │
│ │ │表二編號3 「領款金額│ │ │ │ │ │
│ │ │」欄所示13,000元之款│ │ │ │ │ │
│ │ │項。 │ │ │ │ │ │
├─┼───┼──────────┼──────┼─────┼─────┼────────────────┼───────┤
│3 │林雨潔│於107年1月10日晚間10│107年1月10日│29,989元 │劉雪郵局帳│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雨潔於警詢時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分│晚間10時16分│ │戶(帳號:│ 述(偵6108卷第27-28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別假冒不詳商店、台新│ │ │000-000000│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6108卷第│罪,處有期徒刑│
│ │ │銀行之客服人員去電告│ │ │00000000)│ 14頁) │壹年貳月。未扣│
│ │ │訴人林雨潔佯稱:因工│ │ │(下稱劉雪│③告訴人林雨潔報案相關資料、忠孝│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作人員誤將交易登載為│ │ │郵局帳戶)│ 綜活儲存款明細(偵6108卷第26頁│臺幣伍佰伍拾元│
│ │ │供應商身分,將導致帳├──────┼─────┼─────┤ 反面、28頁反面-29頁反面) │沒收。於全部或│
│ │ │戶會重複扣款,須依指│107年1月10日│24,985元 │劉雪郵局帳│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一部不能沒收或│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晚間10時20分│ │戶 │ 日儲字第1070123050號函暨檢附帳│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等語,致告訴人林雨潔│ │ │ │ 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追徵其價額。│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偵6108卷第79、84頁) │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員機匯出及存入款項。│ │ │ │ │ │
│ │ │被告則於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 │8 所示之「領款時間」│ │ │ │ │ │
│ │ │、「領款地點」,提領│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8 「領款│ │ │ │ │ │
│ │ │金額」欄所示共計55,0│ │ │ │ │ │
│ │ │00元之款項。 │ │ │ │ │ │
├─┼───┼──────────┼──────┼─────┼─────┼────────────────┼───────┤
│4 │彭彥哲│於107年1月10日晚間10│107年1月10日│29,985元 │合庫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彭彥哲於警詢時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分│晚間10時13分│ │帳號:006-│ 述(偵6108卷第30-31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別假冒瘋狂麥克、郵局│ │ │0000000000│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6108卷第│罪,處有期徒刑│
│ │ │銀行之客服人員去電告│ │ │693)(下 │ 8頁及反面、13頁反面、14頁反面 │壹年參月。未扣│
│ │ │訴人彭彥哲佯稱:須依│ │ │稱合庫帳戶│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③告訴人彭彥哲報案相關資料、中國│臺幣貳仟參佰玖│
│ │ │消訂單等語,致告訴人├──────┼─────┼─────┤ 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拾玖元沒收。於│
│ │ │彭彥哲陷於錯誤,而依│107年1月10日│29,985元 │劉雪郵局帳│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政│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晚間10時33分│ │戶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6108卷│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自動櫃員機匯出及存入├──────┼─────┼─────┤ 第31頁反面-35頁) │沒收時,追徵其│
│ │ │款項。被告則於如附表│107年1月10日│29,985元 │劉雪郵局帳│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價額。 │




│ │ │二編號4 、5 、6 、7 │晚間10時37分│ │戶 │ 日儲字第1070123050號函暨檢附帳│ │
│ │ │所示之「領款時間」、├──────┼─────┼─────┤ 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 │
│ │ │「領款地點」,提領如│107年1月10日│30,000元 │劉雪郵局帳│ (偵6108卷第79、84頁) │ │
│ │ │附表二編號4 、5 、6 │晚間10時45分│ │戶 │ │ │
│ │ │、7 「領款金額」欄所├──────┼─────┼─────┤ │ │
│ │ │示共計239,900 元之款│107年1月11日│30,000元 │劉雪郵局帳│ │ │
│ │ │項。 │凌晨0時10分 │ │戶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30,000元 │劉雪郵局帳│ │ │
│ │ │ │凌晨0時12分 │ │戶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29,985元 │劉雪郵局帳│ │ │
│ │ │ │凌晨0時17分 │ │戶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29,985元 │劉雪郵局帳│ │ │
│ │ │ │凌晨0時20分 │ │戶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29,985元 │劉雪郵局帳│ │ │
│ │ │ │凌晨0時40分 │ │戶 │ │ │
├─┼───┼──────────┼──────┼─────┼─────┼────────────────┼───────┤
│5 │孫淑華│於107年1月15日晚間7 │107年1月15日│29,985元 │楊曉雯郵局│①證人即告訴人孫淑華於警詢時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晚間8時57分 │ │帳戶(帳號│ 述(偵6108卷第30-31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員分別假冒「SECRECTC│ │ │:000-0000│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6108卷第│罪,處有期徒刑│
│ │ │ASTLE」、郵局銀行之 │ │ │0000000000│ 13頁) │壹年貳月。未扣│
│ │ │客服人員去電告訴人孫│ │ │)(下稱楊│③告訴人孫淑華報案相關資料、與詐│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淑華佯稱:訂貨時誤按│ │ │曉雯郵局帳│ 欺集團通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自│臺幣參佰元沒收│
│ │ │訂購12組商品,須依指│ │ │戶)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內│。於全部或一部│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退款├──────┼─────┼─────┤ 頁影本(偵6108卷第41-46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等語,致告訴人孫淑華│107年1月15日│29,985元 │蘇裕文郵局│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執行沒收時,追│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晚間9時6分 │ │帳戶(帳號│ 日儲字第1070123050號函暨檢附帳│徵其價額。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 │
│ │ │員機匯出及存入款項。│ │ │0000000000│ (偵6108卷第79、82頁) │ │
│ │ │匯出款項。被告則於如│ │ │)(下稱蘇│ │ │
│ │ │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 │ │裕文郵局帳│ │ │
│ │ │領款時間」、「領款地│ │ │戶) │ │ │
│ │ │點」,提領如附表二編├──────┼─────┼─────┤ │ │
│ │ │號9 「領款金額」欄所│107年1月15日│16,985元 │楊曉雯郵局│ │ │
│ │ │示之款項。 │晚間9時30分 │ │帳戶 │ │ │
├─┼───┼──────────┼──────┼─────┼─────┼────────────────┼───────┤
│6 │蔡青嬑│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 │107年1月15日│29,985元 │江靖涵中信│①證人即告訴人蔡青嬑於警詢時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時8分許,詐欺集團成 │晚間8時45分 │ │帳戶(帳號│ 述(偵6108卷第47頁反面-49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員分別假冒佳德餅店、│ │ │:000-0000│②監視器擷圖(偵6108卷第13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去│ │ │00000000)│③告訴人蔡青嬑報案相關資料、台新│壹年貳月。未扣│
│ │ │電告訴人蔡青嬑佯稱:│ │ │(下稱江靖│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因誤設為VIP級客戶, │ │ │涵中信帳戶│ 易明細表(偵6108卷第50-55頁) │臺幣參佰元沒收│
│ │ │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於全部或一部│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等├──────┼─────┼─────┤ 日儲字第1070123050號函暨檢附帳│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語,致告訴人蔡青嬑陷│107年1月15日│29,985元 │一銀帳戶(│ 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執行沒收時,追│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晚間8時58分 │ │帳號:007-│ (偵6108卷第79、82頁) │徵其價額。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0000000000│ │ │
│ │ │機匯出及存入款項。被│ │ │4)(下稱 │ │ │
│ │ │告則於如附表二編號9 │ │ │一銀帳戶)│ │ │
│ │ │所示之「領款時間」、├──────┼─────┼─────┤ │ │
│ │ │「領款地點」,提領如│107年1月15日│30,000元 │蘇裕文郵局│ │ │
│ │ │附表二編號9 「領款金│晚間9時 │ │帳戶 │ │ │
│ │ │額」欄所示之款項。 ├──────┼─────┼─────┤ │ │
│ │ │ │107年1月15日│30,000元 │基信帳戶(│ │ │
│ │ │ │晚間9時8分 │ │帳號:115-│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4)(下稱 │ │ │
│ │ │ │ │ │基信帳戶)│ │ │
│ │ │ ├──────┼─────┼─────┤ │ │
│ │ │ │107年1月15日│9,985元 │藍心翎郵局│ │ │
│ │ │ │晚間9時11分 │ │帳戶(帳號│ │ │
│ │ │ │ │ │: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下稱藍│ │ │
│ │ │ │ │ │心翎郵局帳│ │ │
│ │ │ │ │ │戶) │ │ │
├─┼───┼──────────┼──────┼─────┼─────┼────────────────┼───────┤
│7 │李素麗│於107年1月12日上午某│107年1月12日│180,000元 │彭翰笙玉山│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素麗於偵查中之證│葉子聖犯三人以│
│ │ │時,詐欺集團成員去電│下午1時40分 │ │帳戶(帳號│ 述(偵9200卷第162頁及反面、180│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李素麗並假冒其孫女佯│ │ │:000-0000│ 頁及反面) │罪,處有期徒刑│
│ │ │稱:在外積欠債務,欲│ │ │000000000 │②車手領款明細、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壹年參月。未扣│
│ │ │借款清償等語,致李素│ │ │)(下稱彭│ 列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92│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麗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翰笙玉山帳│ 00卷第13-18頁) │臺幣貳仟肆佰捌│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 │ │戶) │③告訴人李素麗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拾元沒收。於全│
│ │ │櫃員機匯出及存入款項├──────┼─────┼─────┤ 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9200卷│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被告則於如附表二編│107年1月12日│150,000元 │楊雲月國泰│ 第155、181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號10、11、12、13所示│上午9時起許 │ │帳戶(帳號│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5月31日│收時,追徵其價│




│ │ │之「領款時間」、「領│至11時45分止│ │:000-0000│ 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02251號│額。 │
│ │ │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之某時 │ │00000000)│ 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 │ │
│ │ │二編號10、11、12、13│ │ │(下稱楊雲│ 明細、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107 │ │
│ │ │「領款金額」欄所示共│ │ │月國泰帳戶│ 年5月29日國世鳳山字第000000000│ │
│ │ │計248,000元之款項。 │ │ │) │ 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歷史交 │ │
│ │ │ │ │ │ │ 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總行108年1月7日營清字第10800│ │
│ │ │ │ │ │ │ 0104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歷 │ │
│ │ │ │ │ │ │ 史交易明細(偵9200卷第47頁及反│ │
│ │ │ │ │ │ │ 面、49-51頁反面、165-168頁) │ │
└─┴───┴──────────┴──────┴─────┴─────┴────────────────┴───────┘
 
附表二:(備註:援引107 年度偵字第6108號追加起訴書之附表3 ,惟刪除該附表編號③④⑤⑦⑬⑭⑮⑯⑰⑲⑳之非被告提領款項部分)
┌─┬───────┬───────┬────────────┬──────┬───┬───┐
│編│領款帳戶 │領款地點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新│被害人│提款人│
│號│ │ │ │臺幣,扣除手│ │ │
│ │ │ │ │續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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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聖一郵局帳戶│桃園市桃園區中│107年1月4日中午12時3分 │60,000元 │郁小娃│葉子聖
│ │ │正路1214號、12├────────────┼──────┤ │ │
│ │ │16號 │107年1月4日中午12時4分 │6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4日中午12時5分 │30,000元 │ │ │
├─┼───────┼───────┼────────────┼──────┼───┼───┤
│2 │陳聖一郵局帳戶│桃園市桃園區南│107年1月4日下午3時43分 │20,000元 │郁小娃│葉子聖
│ │ │平路211號全家 │ │(跨行轉帳)│ │ │
│ │ │便利超商桃園同│ │ │ │ │
│ │ │安店 │ │ │ │ │
├─┼───────┼───────┼────────────┼──────┼───┼───┤
│3 │陳聖一中信帳戶│新北市三重區重│107年1月5日下午5時25分 │13,000元 │吳佳玲葉子聖
│ │ │陽路4段55號全 │ │(跨行轉帳)│ │ │
│ │ │家三重信安店 │ │ │ │ │
├─┼───────┼───────┼────────────┼──────┼───┼───┤
│4 │劉雪郵局帳戶 │桃園市桃園區中│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6分│20,000元 │彭彥哲葉子聖
│ │ │山路324號 ├────────────┼──────┤ │ │
│ │ │ │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6分│10,000元 │ │ │
├─┼───────┼───────┼────────────┼──────┼───┼───┤
│5 │劉雪郵局帳戶 │桃園市桃園區中│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9分│30,000元 │彭彥哲葉子聖




│ │ │山路362號 │ │ │ │ │
├─┼───────┼───────┼────────────┼──────┼───┼───┤
│6 │劉雪郵局帳戶 │桃園市桃園區中│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48分│20,000元 │彭彥哲葉子聖
│ │ │山北路42號 ├────────────┼──────┤ │ │
│ │ │ │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49分│10,000元 │ │ │
├─┼───────┼───────┼────────────┼──────┼───┼───┤
│7 │劉雪郵局帳戶 │桃園市桃園區中│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7分 │59,000元 │彭彥哲葉子聖
│ │ │正二街15號 ├────────────┼──────┤ │ │
│ │ │ │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8分 │3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23分 │3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45分 │3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47分 │900元 │ │ │
├─┼───────┼───────┼────────────┼──────┼───┼───┤
│8 │劉雪郵局帳戶 │桃園市桃園區三│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2分│20,000元 │林雨潔葉子聖
│ │ │民路3段178號 ├────────────┼──────┤ │ │
│ │ │ │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2分│2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3分│15,000元 │ │ │
├─┼───────┼───────┼────────────┼──────┼───┼───┤
│9 │蘇裕文郵局帳戶│桃園市桃園區成│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0分 │60,000元 │蔡青嬑葉子聖
│ │ │功路1段51號 │ │ │孫淑華│ │
├─┼───────┼───────┼────────────┼──────┼───┼───┤
│10│彭翰笙玉山帳戶│桃園市龜山區萬│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49分 │20,000元 │李素麗葉子聖
│ │ │壽路1段292號中├────────────┼──────┤ │ │
│ │ │國託商業銀行股│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0分 │20,000元 │ │ │
│ │ │份有限公司自動├────────────┼──────┤ │ │
│ │ │櫃員機 │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1分 │20,000元 │ │ │
├─┼───────┼───────┼────────────┼──────┼───┼───┤
│11│彭翰笙玉山帳戶│桃園市龜山區萬│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3分 │20,000元 │李素麗葉子聖
│ │ │壽路1段268之3 ├────────────┼──────┤ │ │
│ │ │號全家便利超商│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 │20,000元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 │2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5分 │20,000元 │ │ │
│ │ │ ├────────────┼──────┤ │ │
│ │ │ │107年1月12日下午1時55分 │9,000元 │ │ │




├─┼───────┼───────┼────────────┼──────┼───┼───┤
│12│楊雲月國泰帳戶│桃園市龜山區萬│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45分│20,000元 │李素麗葉子聖
│ │ │壽路1段307號統├────────────┼──────┤ │ │
│ │ │一利超商自動櫃│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46分│20,000元 │ │ │
│ │ │員機 ├────────────┼──────┤ │ │
│ │ │ │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46分│20,000元 │ │ │
├─┼───────┼───────┼────────────┼──────┤ │ │
│13│楊雲月國泰帳戶│桃園市龜山區萬│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1分│20,000元 │ │ │
│ │ │壽路1段253號聯├────────────┼──────┤ │ │
│ │ │邦商業行股份有│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1分│19,000元 │ │ │
│ │ │限公司迴龍分行│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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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