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102號
TYDM,108,訴緝,102,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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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心(原名鄭杏雪)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9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凱心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鄭凱心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⑴先由其同性、同居之友人謝欣芸(涉案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基於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張煒崙聯絡與鄭凱心之見面事宜,復由謝欣芸於各通話間轉告鄭凱心在約定之交易地點與張煒崙見面,鄭凱心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10所示之交易時、地,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10所示種類及價金之毒品予張煒崙,並收取價金。⑵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如附表一編號2-1至4-1所示之購毒者聯絡見面事宜,嗣即於如附表一編號2-1至4-1所示之交易時、地,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1至4-1所示種類及價金之毒品予李春生范啟明朱盛嶔等人,並收取價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凱心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欣芸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購毒者之證 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毒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 監察書、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104年6月4 日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4年6月16日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凱心如附表一編號1-3、1-6、1-7、1-8、1-10、2-



1、2-2、3-1、3-2、3-3、3-4、3-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 1 -1、1-2、1-4、1-5、1-9、4-1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販賣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 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依99年度聲字第494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於民 國100年9月1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0 年11月24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 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斟酌後,爰均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㈢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 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固基於牟利之意圖,惟其 販賣海洛因之數量尚微,與其他販毒集團大量販賣毒品並可 獲得厚利之情形比較,所生危害相對輕微,而其法定本刑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後,其最 低度刑雖已降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並有傷人民對法律之情感,即就全部犯罪情節觀 之,當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再被告有前 揭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就販賣第一級毒 品部分並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身心健 康可能產生之危害至鉅,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交易,竟仍 意圖營利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其行為非但戕 害施用毒品者之健康,同時助長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然考量其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均非龐大,情節尚非嚴重,且 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復參酌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各次犯罪所涉情節輕重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如附表編號1-4、1-5、2-1至4-1所示被告持用於聯絡販毒事 宜之行動電話(參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之門號000 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4項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被 告多次販賣後持有之剩餘毒品,此業據其供承在卷,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其最後一次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刑即附表一編號2-2、4-1之主文欄內宣 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為供被告本案各次販毒 所用,此亦據其供承甚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李旻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價格 │使用門號 │ 主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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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5日12│區龍岡路3 │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47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 │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 │ │ │ │ │ │之物沒收。 │
├──┼───┼────┼─────┼───────┼─────┼──────────┤
│1-2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9日12│區龍岡路3 │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59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 │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 │ │ │ │ │ │之物沒收。 │
├──┼───┼────┼─────┼───────┼─────┼──────────┤
│1-3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月20日23│區龍山街48│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時30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1-4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21日20│區龍山街48│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18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0000000000│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鄭凱心使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SONY│
│ │ │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及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1-5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日20時 │區龍岡路3 │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44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0000000000│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鄭凱心使 │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用)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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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6日22時 │區龍岡路3 │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6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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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2日12時│區健行路之│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2分 │小北百貨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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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5日17時│區龍山街48│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50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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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0日12時│區龍山街48│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01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 │ │ │ │ │ │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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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30日21時│區健行路之│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45分 │小北百貨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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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李春生│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1日17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1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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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李春生│104年3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3日20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4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1 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3-1 │范啟明│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30日18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7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2 │范啟明│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0日22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9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3 │范啟明│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6日18時│區健行路附│3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5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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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范啟明│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9日16時│區清雲大學│3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4分 │附近之某便│ │用)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利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5 │范啟明│104年3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日18時 │區中山東路│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3分 │巷內之某便│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利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4-1 │朱盛嶔│104年2月│桃園市平鎮│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8日12時│區新富五街│3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16分 │某處 │ │用)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2 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
├──┼───────┼───────────────┤
│ 1 │海洛因8包 │毛重28公克,驗餘淨重24.73公克 │
│ │ │,附表一編號2-2販賣剩餘 │
├──┼───────┼───────────────┤
│ 2 │甲基安非他命5 │毛重15.3公克,驗餘淨重14.0964 │
│ │包 │公克,附表一編號4-1販賣剩餘 │
├──┼───────┼───────────────┤
│ 3 │磅秤1台 │本案各次販毒使用 │
│ │ │ │
├──┼───────┼───────────────┤
│ 4 │研磨機1台 │本案各次販毒使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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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