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62號
TYDM,108,訴,62,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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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誠忠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62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潘誠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潘誠忠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以 108 年度訴字第62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 記載對原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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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