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192號
TYDM,108,簡上,192,202004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青翰(原名吳青峯)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位關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 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有如主文所 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