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03
號、第2502號、第6388號、第8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詐欺王喬安、蔡宜真、裴宏原部分均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德於民國107 年11月上旬起,透過 FACEBOOK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汎德」、「犀牛 」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並聽從「汎德」、「犀牛」等 人指示,擔任車手工作,被告先向集團上游成員「汎德」、 「犀牛」領取提款卡及密碼後,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ATM )領款,再將領得贓款交給「汎德」、「犀牛」,並約 定被告每日可得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報酬。謀議既定 ,被告及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告訴人王喬安等3 人,致其3 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被告再依「汎德 」、「犀牛」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二「 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並將領得贓款扣除 其報酬後,將剩餘款項交與「汎德」、「犀牛」,因認被告 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訴詐欺告訴人劉玉娥、 張雪敬、朱守芬及林欽隆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經查, 被告所犯上揭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告訴人王喬安等3 人之犯罪 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度偵字第3356 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33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1 月及1 年1 月確定 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356號 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佐,是依首揭規定, 被告同一案件既經判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 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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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款帳戶 │
│ │告訴人)│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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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喬安(│107 年12月12日晚上6 時│107 年12月12日│2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
│ │告訴人)│45分許,假冒網路賣家客│晚上7 時49分 │ │0000000000 │
│ │ │服人員佯稱網路購物付款│ │ │ │
│ │ │方式設定錯誤等語,致王│ │ │ │
│ │ │喬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 │ │ │
│ │ │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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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宜真 │107 年12月6 日(起訴書│107 年12月12日│13萬1200元│中華郵政000-0000│
│ │ │誤載為12月11日,爰予更│中午13時41分許│ │0000000000 │
│ │ │正)某時,假冒電信業者│(起訴書誤載為│ │ │
│ │ │客服人員佯稱有人盜辦手│12時15分許,爰│ │ │
│ │ │機門號需要付款解約等語│予更正) │ │ │
│ │ │,致蔡宜真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 │ │ │
│ │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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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裴宏原 │107 年12月12日下午3 時│107 年12月12日│1萬4985元 │同上 │
│ │ │15分許,假冒某店家客服│晚上6 時15分許│ │ │
│ │ │人員佯稱貨物簽收錯誤等│ │ │ │
│ │ │語,致裴宏原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 │ │ │
│ │ │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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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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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取款方式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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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人頭帳戶(中華 │107 年12月12│桃園市龜山區復│13萬1000元 │108 年度│
│ │郵政000-00000000│日下午2 時5 │興一路230 號之│ │偵字第89│
│ │188263)之提款卡│分許 │玉山銀行 │ │64號 │
│ │至ATM 取款 ├──────┼───────┼──────┤ │
│ │ │107 年12月12│新北市林口區中│1萬5000元 │ │
│ │ │日下午6 時19│正路55號之全家│ │ │
│ │ │分許 │超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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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持人頭帳戶(中華 │107 年12月12│新北市林口區竹│2 萬元、 1 │108 年度│
│ │郵政000-00000000│日下午7 時52│林路48號之統一│萬元 │偵字第18│
│ │590551)之提款卡 │分許 │超商 │ │03 號 │
│ │至ATM取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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