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984號
TYDM,108,審易,2984,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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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3
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國龍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國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得如附表所 示他人所有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國龍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鍾裕修范綱富、證人廖國豪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 官詢問中之指述、陳述。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蒐證照 片。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將「門窗」、「牆垣」、 「其他安全設備」並列。所謂「門窗」應專指分隔住宅或建 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及窗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 」,指門窗、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 而言。查被告於附表編號二行為中以推開裝設於窗戶外具有 防盜效用之鐵窗後,自該處先後踰越鐵窗、窗戶,而侵入屋 內,揆諸前開說明,自該當踰越窗戶、安全設備之構成要件 。是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⒈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1 款之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⒉就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1 款之 踰越窗戶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 36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6 年6 月23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 經本院裁量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案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 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為 本件侵入住宅之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及住居安 全之尊重,被告犯後雖坦承罪行,然尚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 損害,復佐以告訴人鍾裕修到庭表示請求本院從重量刑之意 見,兼衡以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所生危害 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四、沒收:
㈠查附表「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各告訴人,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一「犯罪所得、不予沒收」欄所示 之物,均未起獲,現是否尚存而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 又該等物品均可經掛失而失其效用,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 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 益甚微,本院認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另啟執行程序 探知所在及其價額,顯不符成本效益,是為免執行困難及過 度耗費資源,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另宣告沒 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被害人│ 竊盜方式、竊得財物及查獲經過 │ 主 文 │
├──┼───────┼───┼────────────────┼──────┤
│ 一 │108 年6 月3 日│鍾裕修廖國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廖國龍犯踰越│
│ │下午2 時43分許│(提告│竊盜之犯意,至左揭鍾裕修之透天厝│窗戶、侵入住│
│ ├───────┤) │住宅後方,以不詳方式攀爬至該透天│宅竊盜罪,累│
│ │桃園市中壢區西│ │厝4 樓外,踰越未關之氣密窗侵入屋│犯,處有期徒│
│ │園路60巷5 號 │ │內,徒手竊取下列「犯罪所得」欄所│刑壹年肆月。│
│ │ │ │示之財物。 │ │
│ ├────┬──┼───┴────────────────┴──────┤
│ │犯罪所得│沒收│MK廠牌之粉色長夾壹個、現金美金參佰元、現金新臺幣(下同│
│ │ │ │)伍仟玖佰元、價值壹仟參佰元之家樂福禮券。 │
│ │ ├──┼───────────────────────────┤
│ │ │不予│信用卡肆張(分屬元大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
│ │ │沒收│託商業銀行等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壹張、宋敏華
│ │ │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各壹張、鍾采頤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壹張。 │
├──┼────┴──┼───┬────────────────┬──────┤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被害人│ 竊盜方式、竊得財物及查獲經過 │ 主 文 │
├──┼───────┼───┼────────────────┼──────┤
│ 二 │108 年6 月3 日│范綱富廖國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廖國龍犯踰越│
│ │下午2 時46分許│(提告│竊盜之犯意,至左揭范綱富之透天厝│窗戶及安全設│
│ ├───────┤) │住宅後方,以不詳方式攀爬至該透天│備、侵入住宅│
│ │桃園市中壢區西│ │厝4 樓外,先開啟4 樓窗戶外所加裝│竊盜罪,累犯│
│ │園路60巷3 號 │ │可開式屬安全設備之鐵窗,再先後踰│,處有期徒刑│
│ │ │ │越該鐵窗及其後未關之窗戶後侵入屋│壹年。 │
│ │ │ │內,徒手竊取下列「犯罪所得」欄所│ │
│ │ │ │示之財物。 │ │
│ ├────┬──┼───┴────────────────┴──────┤
│ │犯罪所得│沒收│現金伍仟柒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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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