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WI AGUS SALIM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WI AGUS SALI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 第368 、3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所查扣 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均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DWI AGUS SALIM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68 、369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 示之物,各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榮民總 醫院鑑驗,其鑑驗結果確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前開鑑定單位所出具之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佐;又 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3 只,因與殘 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 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 燬。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所示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袋毛重0.78公克,鑑│⑴包裝之塑膠袋2只因 │
│ │安非他命2包 │驗取樣0.003 公克,檢│ 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
│ │ │驗後毛重0.777公克 │ 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 │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
│ │ │ │ 以析離,應併予沒收│
│ │ │ │ 銷燬。 │
│ │ │ │⑵鑑驗用罄部分因已不│
│ │ │ │ 存在,自不予宣告沒│
│ │ │ │ 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1 紙(報告編號│
│ │ │ │UL/2016/A0000000)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袋毛重0.2012公克,│⑴包裝之塑膠袋1只因 │
│ │安非他命1 包 │淨重0.0843公克,鑑驗│ 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
│ │ │取樣0.0018公克,檢驗│ 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後淨重0.0825公克 │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
│ │ │ │ 以析離,應併予沒收│
│ │ │ │ 銷燬。 │
│ │ │ │⑵鑑驗用罄部分因已不│
│ │ │ │ 存在,自不予宣告沒│
│ │ │ │ 收銷燬。 │
│ │ │ ├──────────┤
│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
│ │ │ │1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
│ │ │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 │ │ │定書1 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