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101號
TYDM,108,原訴,101,20200428,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韋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李長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2464 、22465 、22466 、22467 、2246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韋康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嚴韋康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雖矢口否認有起訴書所載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 段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然有卷附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 證據可佐,可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在澳門有住所, 並有多次入出境紀錄,而公訴意旨認被告為本案犯罪集團最 重要之成員,負責提供資金組成本案詐欺電信話務機房,被 告顯有資力逃亡海外。且本案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被告亦 有可能影響其他尚在偵辦中之共犯,足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然審酌檢察官對於其他到案之同案被告、共犯已 進行初步之證詞保全,若將被告隔離關押,尚無禁止接見通 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 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8 年12月5 日起羈押,109 年3 月3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
㈠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 後,認被告雖否認有何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及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有同案被告李守宸、周其輝、沈 江育、郭志偉於準備程序坦認犯行之自白;共犯胡凱棋、邱 培奇、陳培廷黃大軍張家祥蔡慧儒馮珮如、劉志陸謝竣凱張庭維、王健虹甯雅涵蔡威杰、黃國瑋、林 政儒、朱佩菱張碩傑、A1 之供述;被告與沈江育李守 宸、周其輝、郭志偉朱珮菱韓毅劉志陸胡凱棋、陳 培廷、林賢偉之入出境紀錄、通關影像;被告與周其輝、邱 培奇之對話翻拍照片、通話檔案光碟;胡凱棋邱培奇、陳 培廷、謝竣凱朱佩菱郭志偉間對話內容翻拍照片;黃國 瑋與胡凱棋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胡凱棋甯雅涵之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通訊監察譯文;108 年1 月23日至28日之機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出境訂票紀錄、航班調閱一覽表 ;邱培奇多次匯款予郭志偉沈江育李守宸胡凱棋之匯 款單暨銀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渣打銀行現金存款傳 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查扣標記 有「安」、「奇」、「陳哥」、「俊爸」、「培」、「布」 、「發」、「虎」等共新臺幣(下同)1,080 萬元現金足稽 ,自形式上觀之,被告確實與沈江育李守宸、周其輝、郭 志偉等人共同分工經營、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且被告曾指 示邱培奇匯款予郭志偉李守宸沈江育胡凱棋張碩傑 等人,足認被告有為起訴書所載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 前段之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而以被告自承至親父母現定居澳門、經濟生活無虞,又係起 訴書認定為發起、主持、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要角,面臨最 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追訴,趨吉避凶乃人性之常 ,則被告逃亡海外不歸之可能性極高。再者,被告於偵、審 中所述內容,與共同被告、共犯之證述多有相左,檢察官已 聲請傳喚證人即共犯胡凱棋張碩傑劉志陸邱培奇、張 庭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被告究竟是否為本案詐欺集團之 主謀、其分工角色、參與程度。參以起訴意旨認被告涉嫌發 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層級最高,涉案程度最深,為求 脫免此罪,難保被告不會對尚未到庭證述之證人勾串或施壓 。再參酌被告涉犯之發起、主持、指揮詐欺集團、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大,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有效行使、本案訴訟進度、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因素,認目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原 因及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之,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至2 款、第108 條第1 項規定, 諭知被告應自109 年5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㈢被告既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從而,被告與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當 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08 條第 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