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53號
TYDM,107,重附民,53,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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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陳元培 

      陳劉阿鄉
共 同
代 收 人 周瑞鎧 
被   告 陳業欣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陳業欣被訴侵占案件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 第13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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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