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905號
TYDM,106,易,905,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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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珊


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陸月、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玉珊(綽號「垛菈」)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Lingo 寵物樂園」負責人,而李瑀筑(所涉詐欺罪嫌部 分,未據起訴)於民國103 年5 月至11月間,因李瑀筑在網 路上購買之寵物貓隻送交陳玉珊照料一事與陳玉珊日漸熟識 ;郭麗玲李瑀筑生母之親姊姊,自幼扶養李瑀筑李瑀筑 常以「媽媽」稱之。因郭麗玲十分疼愛李瑀筑,然認為李瑀 筑處事不當、消費習慣不佳、會亂花錢且不服管教,對於李 瑀筑之花費會加以質問、持不信任之態度,李瑀筑郭麗玲 遂因此吵架,而陳玉珊一再表現出循循善誘李瑀筑、願意教 導李瑀筑的樣子,因此贏得郭麗玲信任,陳玉珊李瑀筑見 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一)陳玉珊李瑀筑明知李瑀筑所飼養之貓咪「球球」(又名 「雪球」,下均稱球球)於103 年12月9 日至104 年3 月 10日期間,至桃園市○○區○○路00號立仁動物醫院(下 簡稱立仁醫院)就醫費用總額僅新臺幣(下同)11萬4,96 0 元,竟由陳玉珊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在新北市、桃園 市等地,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玲佯稱球球有附表 一「詐騙支出名目」欄所示醫療費用,並支出如「詐騙金 額」欄所示金錢,而由李瑀筑見機附和陳玉珊說詞之方式 致郭麗玲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陳玉珊 所有之樹林育英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 帳戶)以支付該等費用,金額共計25萬4,160 元,以詐得 13萬9,200 元之金錢(計算式:25萬4,160 元-11 萬 4,960 元)。




(二)後球球轉至臺南市安平區奇異果動物醫院(下簡稱奇異果 醫院)就醫並住院時,陳玉珊李瑀筑明知球球僅於104 年3 月10日至同年4 月8 日至奇異果醫院就醫並住院,且 相關費用總額僅3 萬7,200 元,竟由陳玉珊於附表二所示 之日期,在新北市、桃園市等地,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 向郭麗玲佯稱球球有附表二「詐騙支出名目」欄所示醫療 與交通費用,而由李瑀筑見機附和陳玉珊說詞之方式,致 郭麗玲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二「詐騙金額」欄所示之 款項至陳玉珊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以支應該等費用,金額 共計33萬5,510 元,而詐得29萬8,310 元之金錢(計算式 :33萬5,510 元-3萬7,200 元)。(三)陳玉珊李瑀筑明知李瑀筑並未在外學習寵物美容相關課 程及報考相關考試,竟利用郭麗玲希望李瑀筑學習一技之 長的機會,一同向郭麗玲謊稱李瑀筑要上寵物美容課及報 名相關考試,由陳玉珊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在新北市、 桃園市等地,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玲佯稱李瑀筑 有附表三「詐騙支出名目」欄所示費用,而由李瑀筑見機 附和陳玉珊說詞之方式,致郭麗玲陷於錯誤,遂匯款如附 表三「詐騙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陳玉珊所有之上開郵局 帳戶以支應該等費用,共計3 萬1,200 元,而詐得該筆款 項。
二、案經郭麗玲李瑀筑(按:李瑀筑並非自首,而是與郭麗玲 併同對陳玉珊申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李 瑀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有選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在場 陪訊,從頭到尾亦未表示其遭到強暴、脅迫等不法取供,而 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與審判中之證述因依偵查及審理 之方向及其等採用的訴訟策略而繁簡有別、方向不同,尤以 其審判中較諸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顯然更加著墨於強 調並細細陳述被告之非、自己如何相信被告、被告說什麼自 己就做什麼、讚揚告訴人郭麗玲是個如何好的母親等,對於 自己涉案部分則推諉帶過(本院卷二第152 至178 頁),足 認確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與審理中不同的情形,而李 瑀筑於本案中為被告用以詐騙郭麗玲的重要理由與共同正犯



,自有該項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而得作為本件證據,另本 院雖以告訴人李瑀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作為認定李 瑀筑亦為本件共同正犯的主要證據之一,然此部分主要涉及 李瑀筑涉犯本案部分,並作為駁斥告訴人李瑀筑郭麗玲部 分主張不可採之理由(此部分亦與被告之主張不相違背), 併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以下所論及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 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與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 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 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上揭證據外,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 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 ,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亦無 證據可認係公務員基於違法之方式所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 情事,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同認有證據能力。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雖坦承其有以謊報球球醫療費用、動物醫院助理遭 球球咬傷費用、告訴人李瑀筑上寵物美容課及參加相關考試 之費用向告訴人郭麗玲請款(以下為求簡便敘述,告訴人郭 麗玲、李瑀筑均僅稱姓名,然在只稱告訴人2 人而未載明姓 名時則同時指郭麗玲李瑀筑2 人),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辯稱:李瑀筑向我說她的錢遭郭麗玲監管,且李瑀筑 有欠我錢(我先幫她墊生活費、她養的貓咪的用品也會在我 店裡拿),我主觀上是幫李瑀筑拿回她的錢,給她使用及償 還她欠我的費用云云。經查:
一、郭麗玲李瑀筑母親之姊妹、亦為李瑀筑之養母,而李瑀筑 於網路上結識被告,被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以「詐騙支 出名目」欄所載事由自郭麗玲處取得款項,其中附表一「詐 騙支出名目」中所載的營養品、嗎啡、網片藻酸鈣、長肉凝



膠等物品係被告向郭麗玲表示球球於立仁醫院住院時所使用 ,附表二「詐騙支出名目」中載為交通費部分是被告向郭麗 玲表示其等為南下探望或處理正在台南奇異果醫院住院的球 球之醫療事宜所支出,而附表三部分,李瑀筑並未前往報名 「詐騙支出名目」的相關考試及課程、亦未購入該等教材等 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證述在卷,且附表 一至三每一筆款項均有「卷頁出處」所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 、轉帳紀錄可供相互對照佐證;而球球因傷口感染、腹部皮 下大面積壞死等疾患,於103 年12月9 日入立仁醫院治療、 於104 年3 月10日出院,在此後再也沒有回診過立仁醫院, 又於104 年3 月10日入奇異果醫院治療,於同年4 月8 日出 院,其後再也沒有回診過奇異果醫院,於立仁醫院之醫療費 總額為11萬4960元、奇異果醫院總額為3 萬7200元,且並沒 有球球咬傷助理、也沒有在奇異果醫院治療期間接受高壓氧 治療之事等情,有該2 家醫院之醫療費用明細(他卷一第11 4 至121 頁,他卷二第27至28、33頁)在卷可佐,並經證人 即立仁醫院院長王勝昌、證人即奇異果醫院院長陳俊余證述 在卷(他卷三第70至71、100 至101 、130 至134 頁),可 見被告確以浮報醫療費用、假稱醫院助理遭咬傷所衍生之相 關費用、李瑀筑上課、教材、考試費用,及以104 年4 月8 日以後(球球出院後)仍佯稱其來往台南處理球球醫療事宜 的高鐵、住宿費用等詐術向郭麗玲取得附表一至三所示款項 。
二、本件係被告與李瑀筑共同對郭麗玲施以詐術而騙取金錢:(一)自卷內對話紀錄(詳如附表五)可證明: 1、於103 年12月、104 年1 月間李瑀筑亦向郭麗玲表示「她 (即被告)有一直討好醫生」,並要郭麗玲「別吵垛菈( 即被告)」,且還要求郭麗玲不要向被告說關於自己的某 些事情、要「挑著說」(他卷一第34、35頁)。 2、104 年2 、3 月間被告向郭麗玲分析保險要如何保、並建 議可將李瑀筑的保險與其等一起投保,除不時向郭麗玲告 知球球所結算的醫藥費外,更向郭麗玲李瑀筑讓「生病 的小貓(細菌、泡疹、結膜炎、耳疥蟲)」在床上亂走, 會傳染給「摸摸」及「憨憨」,故要將李瑀筑房間床單整 組換掉,在被告與李瑀筑及「宗明」(應係李瑀筑男友) 等人一同出國遊玩的期間,被告不斷向郭麗玲以LINE「告 狀」李瑀筑以娃娃音講話、舉止像小孩、在大馬路上瘋癲 大叫大笑、不停脫隊、向「宗明」表現出被告對李瑀筑很 嚴苛;被告就李瑀筑與男友「宗明」鬧分手之原因及情況 亦向郭麗玲細細說明、剖析誰是誰非、問題在誰身上,且



亦不諱言李瑀筑先打人還反過來說是對方打她、「宗明」 認為其歇斯底里、蠻橫易怒等等過錯,且第一時間要郭麗 玲先別質問李瑀筑,在郭麗玲表現出關心或擔心之情、要 李瑀筑顧及他人感受時,又以自己會跟李瑀筑溝通、別擔 心等語對郭麗玲加以安慰(他卷一第28、29頁)。 3、104 年3 月6 日、9 日「垛菈」向「于綺」一再稱被告得 a 型流感住院、已戴了氧氣面罩、醫生禁止病房訪客等言 語(他卷一第27頁),被告丈夫洪永德於104 年6 月間左 右亦對李瑀筑表示被告在住院昏睡、害怕失去被告、被告 手術後狀況不理想並已簽病危通知單,被告於104 年6 月 20日並傳送滿是針頭管線、背景是醫院病床的手臂照,李 瑀筑並一再表示對被告的關心之情(他卷一第100 、10 1 、106 至108 頁),104 年3 月間,告訴人2 人互相討論 給付給被告的金額,在郭麗玲質疑其「為何還欠垛菈2000 元」,要李瑀筑自己做紀錄時,李瑀筑即回嗆「我那時吃 飯直接還她,你忘記還是失憶喔」(他卷一第59、61頁) ,被告亦向郭麗玲稱其其每天有陪李瑀筑估算球球的營養 計畫,而「吳醫師」著重治療大過於安撫病患家屬、比起 王醫師(即立仁醫院醫師)比較害怕提供報告的情況較令 人安心,並強調球球的每一個罐頭和肉泥「我都先吃過」 、球球的每個數據「我都放在腦子裡」(他卷一第62頁) 。
4、其後(104 年4 、5 月間)又向郭麗玲表示會帶李瑀筑去 運動,帶其購買運動用品、加入運動場所的會員,郭麗玲 並要被告交代李瑀筑不要將車開到台中,向被告屢屢詢問 球球和李瑀筑的狀況,要被告拍球球的影片;於104 年4 月3 日左右,被告在LINE群組(為被告與李瑀筑郭麗玲 之群組對話,即附表五編號1c)表示4 月3 日球球接受手 術,告知已給付高壓氧費用給醫師,並拍攝傷口照片貼在 群組中(此部分告訴人表示球球在奇異果醫院手術的日期 是104 年3 月18、25日,104 年4 月3 日並未動手術), 郭麗玲詢問手術狀況、並要被告多拍照片給其觀看時,李 瑀筑即出言稱「妳不要煩垛菈,她還在生病,有空檔妳不 是叫她休息,是叫她做事喔?」、「妳要搞清楚狀況唷, 高壓氧一台600 萬,這幾位醫生一個晚上決定寄就寄了, 他們不缺錢,隨便一個『重症病患就可以賺50~10 0萬』 金醫生、陳醫師吳醫師幹嘛的?兩個開診所,一個專治 重症,人家一開始不想收球球,也沒賺到球一毛錢,他們 會收,是因為垛菈,如果你清楚,妳不用叫垛菈去拍照, 叫垛菈去說謝謝,因為對方(他們是垛菈的朋友)看到的



是,你一點都沒有體諒垛菈生病,一直一直叫她幹嘛幹嘛 幹嘛」、「我現在看到的,就是這樣」(他卷一第58頁, 告訴人未再檢附緊接於其後的對話);在104 年4 月7 日 左右,被告在同一LINE群組中告知郭麗玲球球咬傷助理之 事,李瑀筑不但亦在該群組內與聞其事,更在被告表示給 遭咬傷助理的慰問品及紅包(即附表二編號15、16費用) 已經先給了之後稱「(郭麗玲詢問助理的傷是否有關係) 有關係,球咬了18洞,其中4 洞中筋膜」、「你覺得是你 的女兒,你要索討多少醫藥費跟無法上班的費用」、「這 個至少20天不用工作了」,甚至積極替「受傷的助理」計 算工作費用後要郭麗玲「自己抓」賠償金數額,更向郭麗 玲稱「垛菈說妳不出她也會出,叫我不用跟你說」、「所 以我『故意』打在這裡」,李瑀筑深怕郭麗玲不出錢,更 補稱「我知道妳賺錢很辛苦,等我長大很辛苦,但是這種 錢不要省、不要欠,這是業障錢」(他卷一第57頁);於 104 年4 、5 月間,李瑀筑也用很不客氣的口氣直斥郭麗 玲,告知郭麗玲被告正在打點滴,數次要其不要再傳訊打 擾被告,因「醫生說她不能用手機. . . . (郭麗玲詢問 被告怎麼了)過年到現在都沒有好,兩次都自願出院,會 好有鬼,問廢話喔」、「她牽(簽)切結書去院看球球糖 尿病你不知道嗎」(他卷一第55、56頁),此時期李瑀筑 似乎租了新房子,被告又即時向郭麗玲報告該屋有跳蚤, 郭麗玲就指示要向房東反映,而被告遂說明是李瑀筑自己 的問題(他卷一第52至53頁),於104 年5 月間,被告又 向郭麗玲稱球球又攻擊另外的助理,並開始告知李瑀筑上 寵物美容課的費用,而被告仍向郭麗玲稱「我生病了不能 講電話」(他卷一第73頁);104 年7 月間,被告還在向 郭麗玲稱自己住院,並細細敘說醫生如何叮囑、打針如何 難止血、要喝安素及高蛋白奶等等,然於此時期中亦曾表 示「我可以說電話了」而主動打給郭麗玲,並主動告知「 李瑀筑的考試已經托學妹報名了」及相關費用細目(他卷 一第74至89頁)。
5、寵物美容課部分,被告於104 年6 、7 月間尚一再向郭麗 玲宣稱李瑀筑寵物美容的功力優秀、獲得老師與客人肯定 、很不簡單、是付出很多努力的結果(他卷第44頁)。(二)相關證人(除告訴人2人以外)之證詞: 1、 簡伶如於本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與被告本來是 網友,後來被告開店一陣子後,我去被告的店時才認識在 該處幫忙的李瑀筑,我與李瑀筑也是臉書的好友,因為有 次我跟被告用LINE聊天,然後使用被告LINE的人才告訴我



她是李瑀筑,她問我可否加臉書好友,我就答應,我有看 過被告及李瑀筑去台南玩、在台南的旅館、飯店拍照打卡 ,約有3 、4 次,但我忘記她們有無跟我說為何要去台南 ,我不是很清楚她們的金錢往來狀況,但我有與她們在被 告店裡聊過李瑀筑的經濟情形(確切內容我忘了),有次 我與她們2 人在聊天時,李瑀筑說要請被告去跟他阿姨講 他要請款要去補習,就是李瑀筑與被告一起討論出要用補 習的名義去向李瑀筑的阿姨請款,後來好像真的有去請款 (但實際上有無請到款我已經沒有印象了)我在被告店裡 有看過李瑀筑向被告學,但是我後來有次再去店裡聊天時 ,我問說李瑀筑不是該去上課嗎,才知道李瑀筑最後沒有 去上課補習,後來我也沒有聽到她們聊為什麼沒去補習, 我不知道李瑀筑平常開銷的錢從哪的,我沒有看到被告交 付金錢給李瑀筑、也沒看過李瑀筑交付被告金錢,李瑀筑 養了3 隻貓(這些貓有陸續出現在店內),有聽李瑀筑說 她的貓的用品會先由店裡支應,事後再向李瑀筑阿姨請款 ,球球曾在八德的動物醫院看診過,後來轉去台南,被告 與李瑀筑也會相約去八德的動物醫院看球球等語(他卷四 第3 至5 頁)。
2、證人即被告女兒陳沂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會認識李瑀 筑是因有天晚上被告說要去接李瑀筑去臺北,李瑀筑好像 是要搬家、離家出走,之後李瑀筑有在被告店內學習寵物 美容,也有收我當乾女兒,李瑀筑一直表示她的錢被她阿 姨控管,需要錢時會去找她阿姨拿,因為她阿姨不相信李 瑀筑會需要用到這些錢,所以李瑀筑有時會請被告去傳遞 內容,但如何傳遞、傳遞的具體內容我不清楚;球球有在 被告店裡待過,後來球球去看醫生後,就沒有再回到店裡 ,李瑀筑還有另一隻貓是我與被告及李瑀筑一起去買的, 那隻貓也算生病,就寄養在我們家裡,但我不清楚寄養的 費用是如何支付的,不過一般都是先用我們家裡的,且李 瑀筑會從店裡買罐頭或生活用品給貓,但我不知道她如何 支付的,因為我都在上課,李瑀筑有時候要吃飯、買東西 沒有錢,就先向被告拿,被告會從我店裡櫃臺裡拿出當天 收到的錢給李瑀筑,我也沒有看過被告向李瑀筑阿姨請款 的過程,被告請款的事都是被告和李瑀筑跟我講的,我沒 有問為何是被告支付這些費用,我與李瑀筑出去吃飯買東 西的費用也是被告先拿給李瑀筑,請李瑀筑帶我去的(當 時我14、15) ,我也看過李瑀筑用信用卡,但次數和卡片 是誰的我就不清楚,也不知道這信用卡跟被告有無關係; 李瑀筑是自己要去上寵物美容課的,她有跟我和被告說有



去上課,被告也有將一整套的剪刀交給李瑀筑,但後來被 告說李瑀筑沒有去上課,我不知道她沒去上課跟我們有什 麼關係,且我不知道李瑀筑是否有報名,李瑀筑後來有租 屋搬到店後面的社區,被告有介入幫她租屋的事、向李瑀 筑阿姨說要讓李瑀筑搬到外面住,但我不清楚具體是說什 麼、也不知道房租誰付的,後來在我國中二、三年級時, 李瑀筑說要跟我哥哥交往、要帶我哥哥去整形、要帶我離 家出走後,被告就開始跟李瑀筑疏離,後來李瑀筑沒有提 到任何被告與她之間金錢往來的事等語(本院卷三第25至 30頁)。
3、證人即李瑀筑友人張伊婷證稱:球球一開始在普羅動物醫 院手術失敗,再轉院到立仁醫院,因為我的貓剛好也在立 仁醫院看病,所以我知道此事,後來被告與李瑀筑一起把 球球送到台南看病,後來又帶回來等語(他卷三第168 至 169 、180 至182 頁)。
4、證人即李瑀筑友人陳姿君證稱:於103 、104 年間郭麗玲 有請我拿生活費給李瑀筑,是李瑀筑沒錢的時候才給,具 體給過幾次和數額我不記得了,金額大約在5 千到2 萬不 等,大概1 、2 個月會有1 、2 次,因為她們當時在吵架 ,不想見面,李瑀筑在被告店裡幫忙又沒支薪,郭麗玲就 請我轉交等語(他卷三第164 至165 、180 至182 頁)。 5、而簡伶如陳沂曛對於許多細節表示已經遺忘,陳姿君對 於郭麗玲所給付之金錢是否足夠李瑀筑開支一情稱不知道 、張伊婷證稱自己不清楚球球自奇異果醫院出院確切日期 等,此與一般對於與自己較無相關之事不會多問或多加注 意、即便知悉然更容易隨時間而遺忘之情一致,且其等雖 與被告或告訴人有一定交情,然證述時用詞中性(例如並 未有如同證人即被告前夫林宜民以「養老鼠咬布袋」等負 面詞語評論李瑀筑等情形),證言中並未有顯然矛盾或偏 頗被告或告訴人、亦無刻意配合被告答辯方向或主動積極 指責入陷被告於罪以附和告訴人主張之情,所述均堪採信 ;雖簡伶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實際上沒有要補習, 是要支應李瑀筑生活費用,補習費款項的實際使用人為李 瑀筑云云(他卷四第4 頁),然於審理中本院請其加以說 明時,其稱:我應該是說我知道她們有用補習名義請款及 之後並未去上課,但我不知道這筆錢用在哪等語,自無法 認定該筆金額最終為李瑀筑所取得。
6、證人即立仁醫院院長王勝昌亦表示:球球在診療期間由代 理人陳逸倫(按:即被告化名)及主人李瑀筑陪同就診、 同意開創,感染程度危急時有告知李瑀筑,期間陳逸倫與



李瑀筑晚間會一同出現在立仁醫院並拍攝影片給李瑀筑母 親(按:應為郭麗玲)觀看,立仁醫院並無限制人員出入 ,只有在傷口剛完成縫合時給李瑀筑隔著病房玻璃觀看避 免刺激傷口癒合而已(見他卷二第33頁回函,此經檢察事 務官與檢察官詢問後與之確認屬實,見他卷三第70至71、 100 至101 頁),量及王勝昌僅係治療球球之醫院的院長 ,與被告、告訴人間應無特別深厚之交情(此觀諸雖是被 告處理入院事宜,然其連被告所使用者並非真實姓名一節 亦未察覺一事即可佐之),且所回答者均僅為治療球球期 間所生的相關醫療、探視照顧問題,自無虛偽陳述之必要 。
7、施詠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前夫是朋友,認識好 幾年了,我只在被告與李瑀筑到台南時看過李瑀筑一次( 我忘記確切日期了,應該是104 年後),該次是我請被告 幫我把我認養的狗送來台南,那天我們在安平一間小吃店 吃飯時,李瑀筑有說要來看貓咪李瑀筑說之前有一隻貓 癌症,她花了一百多萬在上面,我不知道李瑀筑跟被告那 次有沒有去看貓,但是他們對話中有講到常下來臺南,我 說你們常下來怎麼沒有來找我,李瑀筑說因為貓生病,我 說你們下來臺南幾次,李瑀筑、被告說好幾次,因為要來 看貓,在台南吃飯要結帳時李瑀筑說自己身上沒有錢,欠 被告很多錢,出門都是被告付錢,要讓被告去付,有討論 到李瑀筑有欠被告一些錢,李瑀筑說貓醫療費的部分需要 多報才能跟她阿姨請款,李瑀筑有叫被告在治療貓的費用 上報高一點,這樣李瑀筑才有生活費,李瑀筑有強調費用 讓被告先墊,再向李瑀筑阿姨多請款,被告回覆「喔」、 沒有多講什麼,所以我才知道李瑀筑生活費是向她阿姨拿 的,我聽到這樣說,有出言質疑,但李瑀筑說她欠被告錢 ,只能多報才能還被告錢,我知道李瑀筑與被告是朋友, 但我不知道是什麼樣的朋友,我看李瑀筑與被告感情很好 ,本來以為她是被告婚前在北部認識的老朋友,但後來才 知道是新認識的朋友,且該次沒有介紹到李瑀筑的個人背 景或工作、念哪裡、幾歲之類的,我只知道她與被告有金 錢借貸關係云云(本院卷三第9 至16頁)。而當天李瑀筑施詠淇是初次見面,即便李瑀筑本身即為十分健談、面 對新朋友也會積極自我介紹之人,則尚有可說,然竟在施 詠淇對其人格背景、幾歲、學經歷、工作等一無所知,甚 至連其與被告如何認識亦不知悉的情況下,主動毫不避諱 的詳細說出此等顯有欺騙成分在內的「要求被告多報醫療 費給自己當生活費使用」之事,更何況就所多報的費用究



竟是要支應李瑀筑之生活費或是給被告作為清償欠款之用 ,施詠淇所述亦屬前後不一,既要出言質問,焉有弄不清 楚狀況即為之的道理,且施詠淇僅見過李瑀筑一次,該次 見面之主要目的又是送狗給施詠淇而非處理李瑀筑的生活 費、貓咪醫藥費事宜,施詠淇竟能在事隔多年後對李瑀筑 如何描述積欠被告金錢、被告如何簡短回應等與被告主張 相符等顯然符被告主要答辯之情節細細講述、恍如昨日發 生之事,反而對於當天有無討論到寵物美容之事、有無提 過台南動物醫院的一生是否有妥善照顧貓、李瑀筑如何支 付100 多萬的醫療費等情均稱「我不知道」、「我不曉得 」、「我不清楚」云云,顯係因其與被告之交情而刻意迴 護被告甚明。
8、被告前夫林宜民於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離婚後是朋友, 但很多年沒聯繫,直到本案發生前一兩年才有在聊天,我 在104 年間被告帶李瑀筑到台南送寵物貓下來看病順便來 台南玩時,有見過李瑀筑約3 次,其中第一次跟第三次被 告有領錢給李瑀筑(我不知道這些是誰的錢),第一次是 因李瑀筑的錢包不見,被告說先領一些錢給李瑀筑放身上 ,此次沒有提到浮報款項的事,我有聽到她們講過學費的 事情,是被告去領錢然後拿著一疊錢給李瑀筑叮嚀李瑀筑 「一定要去上課、不要害我」,(檢察官細詢為何會說出 「不要害我」後稱)我知道她們關係很好,可能是被告覺 得如果李瑀筑沒去上課會無法對其阿姨交代,因為這是要 跟李瑀筑的阿姨請款的;第二次是她們自己開車載著那隻 生病的貓下來台南,我騎車去跟她們會合喝個飲料,然後 她們開車到台南的動物醫院辦住院,我是事後才自己騎車 過去(後改稱)我是搭乘被告駕駛的車輛一起去,但我看 不懂貓的醫療狀況如何,醫生也在場跟被告與李瑀筑講貓 的狀況,被告有先拿錢出來付貓的醫療費用,因為那隻貓 是李瑀筑阿姨的貓,所以被告之後會向李瑀筑阿姨請款, 李瑀筑有向被告說相關花費可以多報一點,浮報的部分可 以拿來還李瑀筑欠被告的錢,這是第三次見面的事,而在 台南需要付錢時,都是被告在出,李瑀筑會說「沒辦法我 身上就沒錢,你就先幫我出」,李瑀筑說都是阿姨在管她 的錢,所以都是被告借李瑀筑錢,先幫李瑀筑墊,但我不 知道墊了多少錢,我覺得她們是朋友,所以沒有多問,這 是她們的事情云云(本院卷三第17至24頁);然於交互詰 問中檢察官提示其偵查中所稱「事後我有跟被告說她們這 樣的行為不好,這樣以後吵架就容易有爭執」後(他卷三 第61頁),又改稱:我覺得這個行為不對,怕以後有糾紛



,如果不是用實際的開銷去請款的話,以後被告與李瑀筑 關係變差的話就會出問題,我是聽到她們對話是打算要浮 報,但實際上的情況我不知道云云,且林宜民雖對三次見 面時有利被告、符合被告主張部分的「被告拿錢給李瑀筑 」、「被告支付貓咪醫藥費」、「被告明確要李瑀筑去上 課」等及其等見面如何吃飯、如何喝飲料、如何前往動物 醫院的行程細節在事隔多年後仍能明確肯定詳述歷歷,甚 至對於哪一次見面說了什麼話都可明確指出、絲毫未見有 何害怕記憶混淆或不確定之情形,然竟對同時期所發生的 「第二次是否搭乘被告的車到動物醫院」此與被告利害較 無相關的事實所述不一,於本院加以質問時更一反先前陳 述歷歷的情況而改稱忘記,且據其所述,其明明對於貓咪 醫療細節、被告交付的款項來源毫不知悉,亦似對貓咪病 情並未特別關心、認為金錢來往是被告與李瑀筑的事情, 對於被告與李瑀筑的對話細節只聽到大概而不清楚細節、 也不知道實際上是否有浮報、浮報多少金額,卻仍可出言 勸告被告、更形容李瑀筑要求浮報的行為是「養老鼠咬布 袋」(他卷三第61頁,且林宜民既與李瑀筑不熟,諒對李 瑀筑阿姨的情形並不了解,如何知悉該「阿姨」是一手扶 養李瑀筑長大的親阿姨),除可見林宜民所述顯係刻意迴 護被告外,若被告於案發當時主觀上果認其向郭麗玲所請 之款項係幫李瑀筑取回其所有的金錢,顯然自認十分正當 又未違法,自然會在林宜民出言勸告時加以說明,如何可 能會讓林宜民有「養老鼠咬布袋」、「以後會有爭執」之 感,若被告主觀上認向郭麗玲所請款的錢是李瑀筑所有的 財產,亦不會認為李瑀筑拿錢後沒去上課會害到自己,自 此亦可推認被告所辯顯屬事後飾卸之詞;而以上證人轉述 李瑀筑平常一直提到自己金錢遭郭麗玲控管,及證人傑安 達國際公司業務蔡承翰證稱:李瑀筑跟我說她的貓相關費 用均由她自己負擔、為貓花了很多錢等語(他卷四第69頁 )均屬描述被告以外之人(即李瑀筑)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其等又僅是聽聞李瑀筑當時片面說詞,而李 瑀筑確有衡量己身利害後選擇性陳述或說謊以求造成對己 有利局面的情形(詳後述),即便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本院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不適宜作 為證據使用(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之適用) ,自無法以此認為李瑀筑的前是否遭郭麗玲控管或貓咪費 用是否均為李瑀筑自行負擔,併此敘明。
(三)綜上對話紀錄及可採信之證人證述,可認定以下事實: 1、郭麗玲對於球球病情及李瑀筑的處事不當、亂花錢、不服



管教十分煩惱,而被告不但以「媽咪」稱呼郭麗玲,還在 郭麗玲抱怨自己對李瑀筑教育失敗時出言安慰,主動想方 設法配合郭麗玲「希望李瑀筑變好」的想法、一再給郭麗 玲其可用「平輩」、「朋友」、「姐姐」的立場去循循善 誘李瑀筑,而被告屢向郭麗玲表示李瑀筑因自己的溝通、 勸說而將頭髮顏色染回、向「宗明」道歉、承諾會改善, 另請郭麗玲給時間予李瑀筑、告知李瑀筑如何努力改進, 並在告知郭麗玲狀況變糟時同時溫柔安慰郭麗玲、給郭麗 玲打氣,使得郭麗玲每每心生感激,被告甚至隨時隨地、 無論鉅細的就李瑀筑及球球的情況主動告知郭麗玲(尤其 是在欲向郭麗玲請款的前後,即便是稱自己「生病住院」 也會「抽空」告知郭麗玲相關款項事宜),郭麗玲亦告知 被告其想要李瑀筑學會的東西、修正的方向,被告也向郭 麗玲歷歷細數請款的項目及表現出自己非常為球球著想、 積極替李瑀筑安排生活的樣子,亦在郭麗玲並未詢問的情 況下主動傳訊告知需支出的貓咪醫藥費及李瑀筑上課考試 費用(他卷一第45頁);郭麗玲並屢次向被告表示「還好 有妳,才管得了她(即李瑀筑)」、「筑筑(即李瑀筑) 何其幸運,一直有妳這個姐姐在照顧她,修正她日常生活 的種種」,並一再向被告道謝(他卷一第30、31頁),而 同時期郭麗玲李瑀筑的互動,郭麗玲一再向李瑀筑質疑 其花費太多,並一一向李瑀筑質問東西買貴、各項花費之 原因,要求李瑀筑在買東西前先打電話給自己(他卷一第 32頁),要其學習人情世故、很多話說出去就收不回、不 是所有朋友都可信、不要被當「盤子」(他卷一第34頁) ,責怪李瑀筑「沒回來為什麼不會事先告知」(他卷一第 33頁),要李瑀筑「向垛菈多看齊、多學習一點」(他卷 一第34頁),反觀在被告告知有資金需求(不論是球球醫 藥費或李瑀筑買床墊、健身房入會費等費用,其中甚至包 含李瑀筑先向被告拿貓咪用品所生費用即「貨款」)時, 並未有任何質問或反對言語、亦未要求提供單據,且在被 告「先斬後奏」告知自己在郭麗玲未先行具體指示的情況 下已先請醫師吃過飯時,郭麗玲亦完全未加質疑,反而照 被告所述之金額交付款項,郭麗玲甚至有時還會主動詢問 被告自己所給付之金錢是否足夠應付該等開銷、更在被告 尚未開口的情況下即表示要匯款,在此等情況下,若李瑀 筑果如被告所稱的「積欠被告許多款項拖欠未付」,被告 大可向郭麗玲直陳其事請郭麗玲處理,根本不需使用到欺 騙的手段,事實上在卷附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中,被告確 實曾數度將李瑀筑向其所拿取的寵物用品費用、被告先行



墊支的李瑀筑生活費等費用向郭麗玲告知,郭麗玲亦直接 匯款或存入被告帳戶,亦未見郭麗玲有何刁難、刻意不付 錢之情形,且既然被告能一再與郭麗玲溝通討論對李瑀筑 的管教及相處問題、更要郭麗玲「給李瑀筑時間」、「暫 時不要煩李瑀筑」,郭麗玲對於被告該等建議亦幾乎言聽 計從,則若被告果認確有郭麗玲不當控管李瑀筑金錢,且 情況嚴重到讓李瑀筑「沒有飯吃」的情事,亦大可對郭麗 玲委婉言之、設法緩和,然自卷附對話紀錄中,被告完全 無一言對郭麗玲提及此事,可見被告所辯認為其所詐得之 款項「是李瑀筑的錢」而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顯非屬實 ,更見被告主觀上亦知悉所詐欺者為郭麗玲之金錢,故而 即便李瑀筑確有另外積欠被告款項、或被告有交付李瑀筑 金錢,亦屬事後贓款如何朋分處理之問題,而不能以此卸 免本案罪責(然若當事人認為有確認李瑀筑與被告間該等 債務之必要或欲主張抵銷、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應在相 關的民事訴訟中為之,本判決並未認定李瑀筑是否積欠被 告款項及積欠之數額為何,附此敘明)。
2、李瑀筑可隨時與被告及郭麗玲談及款項數額及用途,甚至 郭麗玲也會將其與被告間的LINE對話紀錄以截圖傳送的方 式予李瑀筑知悉,此觀諸附表五所示對話紀錄及自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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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