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6號
SCDA,109,簡,1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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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亞伯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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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