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4號
SCDA,109,簡,14,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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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代 理 人 伍芳儀 
代 理 人 陳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詩涵陳苡安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
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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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