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代 理 人 伍芳儀
代 理 人 陳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詩涵、陳苡安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
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