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7號
SCDV,109,訴,87,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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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戴錦鏞 


      李欣翰 


上列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莊盈楹邱煥欽邱煥深、葉來發、曾
富雄、李文豪陳麗華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反訴被告應按通行新竹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23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按年給付申報地價10%計算之通行權
償金,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而反訴被
告主張其使用前揭土地作為道路,顯非一時性之使用,依上開規
定,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應逾10年,故以10年計算通行權償金,
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04 元(計算
式:6,608 元×23平方公尺×10%×10年+6,480 元×14平方公
尺×10%×10年=242,70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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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