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2號
SCDV,109,訴,342,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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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周煥富 
被   告 徐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 月 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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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