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6號
SCDV,109,訴,336,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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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蔡力行 
被   告 謝清江 
被   告 梁公偉 
被   告 孫振耀 
被   告 金聯舫 
被   告 吳重雨 
被   告 張秉衡 
被   告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 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 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 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 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102年度台抗字第 491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1月15日送至 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同日仍生送達 之效力,有退件之本院公文足憑,並經依法公示送達,有公 告及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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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