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3號
SCDV,109,訴,293,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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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文化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及新 
被   告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9年1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房屋之稅 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 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並已電告原告繳納,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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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