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7號
SCDV,109,補,357,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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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貳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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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