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6號
SCDV,109,補,356,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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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零肆佰捌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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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