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零肆佰捌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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