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5號
SCDV,109,補,35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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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范盛銘 
被   告 朱國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朱國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
    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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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