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9號
SCDV,109,補,349,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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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
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
萬零壹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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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