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4號
SCDV,109,補,344,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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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炎松、姜延和之繼承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
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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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