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炎松、姜延和之繼承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
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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