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鴻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
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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