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1號
SCDV,109,補,29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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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郭玟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景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段00號房屋之最新稅籍
  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積欠之租金新
  臺幣(下同)5萬2,000元、電費19,257元、水費4,338元等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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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