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6號
SCDV,109,補,276,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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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楊永泰 

被   告 楊永富 
被   告 楊永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361元,應徵調
解聲請費3千元,若調解不成立,裁判費共計為79,210元,扣除
調解聲請費3千元,須再補繳7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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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