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詹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 之住所地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13頁),其聲請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