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賴保宏
被 告 陳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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