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調字,109年度,73號
SCDV,109,竹司調,7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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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傑吳文洋..等間代辦繼承登記暨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洋對聲請人負有現金卡 、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等債務,經聲請人長期催理未果,查訴 外人即債務人吳文洋之被繼承人陳相妹死亡時遺有財產,陳 相妹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吳文洋..等人未拋棄繼承,依法即應 繼承陳相妹財產,惟相對人吳文洋..等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 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前,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文洋 繼承財產之執行,聲請人為實現債權,請求代位相對人吳文 洋..等人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遺產,為此具 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文洋..等人應就系爭不動產 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遺產以為後續就該不動產為強制 執行,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 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 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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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