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46號
SCDV,109,法,4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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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建輝社會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建輝社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經第5 屆第1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因變更內容 涉及董事會職權、董事任期、基金運用限制等組織及重要管 理事項,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 ,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 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召開第5 屆第1 次董事會議, 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財團法人建輝社會 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



表所示第5 條係修訂董事名額及董事間親屬關係與工作經驗 限制、第6 條係修訂董事任期及連任限制、第7 條係修正董 事長或董事不能出席會議及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之 處理方式、第8 條係修訂董事會職權、第9 條係修訂董事會 決議方法及特別決議事項、第10條係修訂董事資格限制、第 12條係修訂基金會之財產管理方法。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 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 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 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有 新竹市政府109 年3 月30日府教社字第1090052364號函一紙 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 條、第6 條 、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2條如附表「修訂 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 條增訂基金 會設立法源、第3 條修正法人目的及業務項目、第4 條修正 捐助財產來源及總額、第11條修正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審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時程、第13條增訂獎助及捐贈之限 制、第14條增訂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應辦理登記、備查之規定 、第15條增列基金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之規定、第16條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第17條明定施行程序 部分,均非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之情形,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 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 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 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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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