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代 理 人 宋美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民國108 年2 月1 日財團法人 法施行,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示,業經其向主管 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辦理,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召開第3 屆第7 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且已向衛生福利部 申請辦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9 年3 月24日衛授家字第 1090004580號函、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第3 屆第7 次 董事會會議記錄暨出席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及修 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各1 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5 條係修正董事人數及資格、任期 及連任人數限制、資格限制,第6 條增列董事長或董事不
能出席會議及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之處理方式, 第7 條增訂董事專長工作經驗限制,第9 條係修正董事會 之職權、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年度召開次數及決議方式, 並刪除召開臨時會之限制與條件,第11、15、16、20條增 修基金會之財產管理方法與使用限制,第12條增訂董事、 執行長等職務限制(包括利益衝突迴避與禁止圖利行為) ,第14條增訂董事長之消極資格限制,皆係就該財團法人 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 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7 條、第9 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 16條、第2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 條增列設 立依據法令及文字刪除,第3 條係業務範圍修訂及刪除活 動經費限制,第4 、18、23條僅文字之修正,第8 條為主 管機關職權規範,第17條為增訂業務範圍,第19條為經費 預算審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時程修正,第21條係增列經 經濟部撤銷或廢止許可時於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之歸屬, 第22條係增列未盡事宜依法令規定,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 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 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 ,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