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9號
SCDV,109,法,39,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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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洲杰即財團法人竹銘教學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竹銘教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竹銘教學基金會為因應財團法 人法施行,及業務需要,乃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經第10屆 第5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條文 ,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109年2月24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0 4931號函許可變更,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竹銘教學基金會之董 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銘教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董事 會職權、董事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運作方式,增訂董事積 極資格、董事委託其他董長代理出席,及財產保管、運用方 法,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 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財 團法人竹銘教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 ,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 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教育部109年2月24日臺教社(三)字第10 90004931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 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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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