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王明豊
訴訟代理人 王德森
被 告 王明慶
王國明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綉琴
王耀良
王耀德
王貞尹
王美雲
王美霞
簡志晃
簡佑全
簡佑成
簡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 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9年2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