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81號
原 告 朱永源
被 告 林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12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09年2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 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