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秀勲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國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國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00巷
0號)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吳東禹、
吳東偉、吳思賢(地址:新竹縣○○市○○里0鄰○○○街
000號13樓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國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國棟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