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25號
SCDV,109,司促,392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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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李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8月18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841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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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