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郭惠鈴
債 務 人 陳駿林
一、債務人郭惠鈴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玖佰壹拾柒萬參仟玖佰捌
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附表編號1
、2之請求金額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駿林給付
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